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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15:04作者:浏览量:



山艺院字〔2017〕62号 

 

 

关于印发《山东艺术学院

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艺术学院

                         2017年5月19日

 

 

山东艺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灵活安排学习进程和学习内容,以学生取得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来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现代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个性发展,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专科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条件下的弹性学年制度,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除外),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按《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审批。

第七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时间。允许学生休学创业,修业年限最长可延至8年。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按《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审批。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允许其办理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七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集中实践课程等。学生必须修读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拓展课等。学生必须根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发明创造、科学研究等创新活动并获取实践创新学分,具体按照《山东艺术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与创新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课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如下:

1.课堂理论教学:一般16课时计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事理论与训练、专业考察、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阶段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参照16学时计1学分或每周计1学分累积计算。

3.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处认定。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应按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修读课程,达到毕业所需要的学分要求。学生修读课程时,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必修课、选修课及重修课选课工作,具体工作程序按《山东艺术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专业开设课程原则上按照“定额+浮动额”的方式适度增加选课人数,便于学生跨专业修读课程和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其中定额为该专业学生的总量,浮动额为定额的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一般为18-24学分,超过30学分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对每学期取得的学分较少或不合格课程较多者,进行学业预警,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课程重修、免修和免听

1.重修:必修课旷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旷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按培养方案要求选修其他课程;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以重修相应课程。同一课程可以多次重修,每次重修需按照学分学费标准缴纳课程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

2.免修:学生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可以申请免修,并由开课二级学院(部)组织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3.免听:对学习基础好(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免听要在选课期间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学分之和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凡学校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一般采用百分计分制,考核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考核成绩不及格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考核成绩计入本人档案。参加多次考核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课程学分不变。补考、重修在成绩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一条  缓考、补考和旷考

1.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时,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期重新组织缓考课程考核。缓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需通过重修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2.补考:凡参加课程正常考核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的,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修,也可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3.旷考: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旷考,成绩按零分计入成绩档案。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课程绩点表示。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反映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对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1.课程绩点

(1)实行百分计分制的课程,其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课程绩点=

(2)实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其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五级计分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优秀

课程绩点

0

1.5

2.5

3.5

4.5

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所使用的计分制按60分、及格或合格记载,课程绩点为1。缓考、重修、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按正常考核成绩计算课程绩点。

2.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与课程绩点的乘积,即: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为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即: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六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在同一学科门类内修读第二专业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具有山东艺术学院全日制本科正式学籍,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辅修一个第二专业或者第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修第二专业(学位)时,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由第二专业(学位)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而后安排学生进行修读。

第二十七条  辅修第二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辅修第二专业的选课、重修、免修、免听、成绩考核、学分绩点计算等同主修专业一致。学生在主修专业修得的课程与学分,与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与学分相同或相近时,由第二专业(学位)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认定。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第二专业(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审核合格,可获得第二专业(学位)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学生如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不能获得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学生如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则不能获得第二学位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毕业、获得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时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除外)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者,四年制学生在第 6 学期初、五年制学生在第 8 学期初,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经学校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达到专业毕业要求后,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结业。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离校,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并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永久结业。

    第三十一条  肄业。学生修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授予学位。凡符合山东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分制收费办法按《山东艺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16级及之前入学的学生仍按照原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